第十六条

有效

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投资额达到施工许可规模的,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外立面改造施工,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