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工作制度第八条有效备案机关经审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限期修改决定:(一)违背宪法原则,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二)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设置强制措施、许可证制度、审批权、罚款、收费、集资等项目的;(三)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