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备案机关经审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限期修改决定:

(一)违背宪法原则,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设置强制措施、许可证制度、审批权、罚款、收费、集资等项目的;

(三)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