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对被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被委托的组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