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八条有效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环保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内,其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的,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救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