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六十六条有效消费者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并提出明确的投诉要求、理由和相关事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的,消费者应当提供身份证明以及商品实物、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等能够证明消费关系存在的证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