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涉嫌违法经营行为投诉、举报、通报案件登记制度,将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消费者组织通报的涉嫌违法经营行为登记入册。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调查处理,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十五日内,以书面等形式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或者通报情况的消费者组织;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十五日内以书面等形式告知投诉、举报人或者通报情况的消费者组织;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或者消费者组织。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