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修理、加工业经营者应当在修理、加工前告知消费者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期限、费用等真实情况;不得偷换或者故意损坏零部件,使用的零部件和材料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虚列、夸大修理、加工项目,误导消费者过度消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