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以奖励、赠与、返券等促销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该奖品、赠品或者奖励、赠与的服务所承担的退货、更换、重作、修理以及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