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售后服务、消费环境等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状况与表明的状况相符。经营者对有瑕疵但不影响使用性能的商品,应当在消费者购买前告知并在购物凭证上注明。经营者聘用的工作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