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以及对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有权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消费者有权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经营者共同约定的行业规则和标准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和进行检举、控告。

消费者有权对消费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