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