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价格主管部门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价格鉴证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参与影响价格鉴证工作正常进行的活动,作出虚假鉴证结论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鉴证结论失实,或者不在法定、约定的时限内进行鉴证,影响办案的;

(四)泄露涉案秘密的;

(五)导致送鉴材料毁损、灭失,无法进行鉴证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其鉴证结论无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