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