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第四十条有效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愿搬迁、政府主管、整体搬迁的原则,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实施避让搬迁。鼓励村(居)民自行避让搬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