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愿搬迁、政府主管、整体搬迁的原则,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实施避让搬迁。

鼓励村(居)民自行避让搬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