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电梯报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