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拆除、损毁不可移动南孔文化资源保护标识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