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南孔圣地·衢州有礼”城市品牌的推广工作,依法使用城市品牌标识,加强对外宣传,持续提升城市品牌影响力。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