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南孔文化传承发展条例/第二章 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以及地名标志的设置中应当注重对南孔文化的保护,避免变更具有南孔文化元素、特征或者历史底蕴的地名;已经变更的,应当予以恢复。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