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按评审标准重新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