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城市公园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用于经营的,或者在城市公园内设立私人会所等改变公共资源属性的其他项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