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城市公园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城市公园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用于经营的,或者在城市公园内设立私人会所等改变公共资源属性的其他项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