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城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翻越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杂物;(二)在非指定区域游泳、轮滑、垂钓、烧烤、露营;(三)摆摊设点、乱搭棚架、放养家禽家畜;(四)损毁草坪、花卉、树木,伤害、猎捕和随意放生动物;(五)涂写、刻画、悬挂、张贴、散发广告品;(六)损坏建筑物、构筑物、景观、设施、设备;(七)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焚烧冥纸冥币;(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