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公园内禁止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进入停车场以外的区域,但是下列车辆除外:

(一)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以及电力、水务、通信等作业车辆;

(二)执行环卫、养护等园内管理任务车辆,公园观光车辆;

(三)经公园管理单位备案的驻园单位公务车辆、园内居民生活用车;

(四)因应急管理需要借道通行的车辆。

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单位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等要求行驶和规范停放。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