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或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建设的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纪念性公园等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