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