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将消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将相关部门消防安全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