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将消防及应急避险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确定消防安全课教员,选聘消防专业人员兼职消防辅导员。

各类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师生开展消防安全专题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