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以及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应当经动火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并落实监护人员,实施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完成后,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并记录签字、存档。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