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自行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所在地消防救援部门备案。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