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负责调查火灾原因,按照规定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四)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力量调度和执勤训练,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五)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

(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七)组织、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器材装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