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因保护和复壮攀枝花苏铁种群需要,经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批准,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有利于主要保护对象保护和恢复的人工干预措施,保护和恢复其生长环境。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对生长受到威胁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取保护和拯救措施,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