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和设备,在符合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研监测、科普宣教、防灾减灾、动植物保护等需要,建设监测设备、旅游科普、隔离防护等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应当严格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