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特别保护第九十一条有效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并提供关爱保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