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有效

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并提供关爱保护。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