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五十八条有效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不得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人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