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教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把传授知识与陶冶情操、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引导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辱骂、体罚和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以经济手段惩罚违反校规校纪的未成年学生。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