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强迫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诱使、强迫未成年人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