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以及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