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制定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拒不改正的,可以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要求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在报送工作中弄虚作假;

(二)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书面审查意见;

(三)不按照书面处理计划、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审议结果修改、废止、清理、撤销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数据库中规范性文件的报送、清理、更新等职责;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