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对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等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