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一节 处理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制定机关根据书面处理计划或者书面审查意见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终止。制定机关根据书面处理计划或者书面审查意见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