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制定机关根据书面处理计划或者书面审查意见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终止。

制定机关根据书面处理计划或者书面审查意见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