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