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畅通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渠道,优化完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审查、处理、反馈等工作机制,提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办理成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