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公报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