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水产养殖者未采取循环水养殖、生物净化等措施,也未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尾水处理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