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地方性法规实施部门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

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三年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执法部门等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的重要制度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