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五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章、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