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编制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征求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