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智能化平台的融合运行。网格化联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工作中的有关业务信息、数据资料与网格化服务管理智能化信息平台对接融合,实现数据共享。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