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智能化平台的融合运行。

网格化联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工作中的有关业务信息、数据资料与网格化服务管理智能化信息平台对接融合,实现数据共享。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