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井冈山管理局为吉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是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组织井冈山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井冈山风景名胜资源;
(五)建设、维护和管理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六)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市场秩序、景区环境和卫生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