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批准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和设计方案进行,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栏,并在指定地点处置建筑余土和建筑垃圾。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