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严格控制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居民住宅建设,确需新建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住宅用地内,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建设,并严格控制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容积率。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的,其房屋选址、建筑面积、层数、建筑风格、立面造型、色彩、污水处理设施等应当经井冈山管理局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